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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关于确定内蒙古心身健康学会等三十三户非营利组织 免税资格的通知》的通知

呼财税〔2023〕19号
2023-12-25
索 引 号115010001152013202044XM/2024-00001
主题分类财政;税务
发文机构市财政局
文 号呼财税〔2023〕19号
成文日期2023-12-25
公文时效有效
索 引 号115010001152013202044XM/2024-00001主题分类财政;税务
发文机构市财政局文 号呼财税〔2023〕19号
成文日期2023-12-25公文时效有效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

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关于确定内蒙古心身健康学会等三十三户非营利组织

免税资格的通知》的通知

各旗县区财政局、税务局、开发区财政金融局、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确定内蒙古心身健康学会等三十三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通知》(内财税函〔2023〕1053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第五条、第六条规定,进一步加强后续管理,正确区分免税收入和应税收入并按规定分别处理。

特此通知。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

2023年12月25日

附件:
呼财税〔2023〕19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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